瀏陽市雷輝拖欠房租、不符合法令轉租境外公司節稅、盜用別人姓名,涉嫌欺騙罪、偽造證據罪!

瀏陽市雷輝拖欠房租、不符合法令轉租、盜用別人姓名,涉嫌欺騙罪、偽造證據罪!

  雷輝轉租對象陳淑平二樓房租21800元/年(註:2019年8月31日李小平與陳艷對話灌音可以證明),2018年7月18入場,房租從2018年8月1日算起,重要運營國珍保健食物等,住長沙市天心區赤嶺路**號**棟AV女優房,成分證號:430104196AV女優AV女優**X,聯絡接觸德律風:1868481AV女優*。雷輝與陳淑平租賃合同中出租方是被投訴人雷輝,竟然合同上面還冒出房主李小平,雷輝是外貌上以符合法規的情勢袒護雷輝的不符合法令目標違法轉租!題名中有雷輝、李小平、陳淑平三小我私家名字,是他們盜用瞭投訴代表人李小平的名字,投訴代表人要求入行字跡鑒定!次承租人租賃刻日竟然還凌駕瞭承租人租賃截止刻日2個月,雷輝涉嫌欺騙罪、偽造證據罪,哀求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雷輝轉租對象曹樹林一樓房租43800元/年(註:2019年12月26日李小平與集裡派出所羅*副所長微信談天記實、曹樹林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均可以證明),2018年9月入場,租期2年,次承租人租賃刻日竟然還凌駕瞭承租人租賃截止刻日3個多月,被投訴人雷輝涉嫌欺騙罪,哀求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雷輝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問難狀第3行“退李**白沙中路AV女優號屋子”,被投訴人2017年5月23日打點業務執照時提交到瀏陽市市場監視治理局的被投訴人與投訴人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復印件,證明瞭投訴人提交門面租賃合同真正的有用符合法規,被投訴人有心拿被投訴人與投訴代表人簽署的合同底稿給陳淑平打點業務執照,涉嫌欺騙罪;2019年12月25日投訴代表人李小平與集裡派出所羅*副所長微信談天記實,被投訴人認可刪失瞭守約金,均證明瞭雷輝2019年11月26日提交偽造的門面租賃合同,有心偽造主要證據妨害法院審理,情節相稱嚴峻。雷輝涉嫌偽造證據罪,哀求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12月5日雷輝提交雷輝、陳艷、陳鳳一起配合明細,有心遮蓋房租21800元開銷和從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業務支出數萬元,2018年7月18日陳艷入場運營國珍保健食物,2018年8月9日打點瞭陳淑平的業務執照,2018年8月1日才開端記賬,陳艷、陳鳳竟然在一審法庭保持辯稱沒有交房租給被投訴人,而是他們用開店子有補貼來給被投訴人作為房租,一審庭審筆錄第10頁第16行,貨物墊補拿給被投訴人交房租,2019年8月31日李小平與陳艷對話灌音和被投訴人與陳淑平簽署的門面門面租賃合同可以證明瞭陳艷、陳鳳匡助雷輝偽造證據,妨害司法!

  2019年11月15日肖沐軍與陳艷的證實,證明是雷輝將衡宇二樓租給陳艷,並且房租到2019年8月1日零時止,陳艷的丈夫肖沐軍2019年8月2日上午才打德律風給投訴人媽媽,陳艷2018年8月1日沒有搬走而是繼承租賃,是雷輝轉租一手形成。

  直到2019年11月6日立案告狀,被投訴人雷輝曾經凌駕6個月未繳納房租,投訴人依法發出衡宇,是一審法官有心誤導投訴人排除2017年5月15日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租賃合同,此刻要糾正,是依法發出衡宇。

  一審認定被投訴人2019年7月30日退還3片鑰匙闡明被投訴人退租的事實系法院認定過錯。事實上被投訴人沒有凌空衡宇,4片鑰匙隻退還瞭3片鑰匙,另有一片鑰匙在其轉租對象陳艷手中,並且被投訴人無任何2019年7月30日的照片、錄像來證明被投訴人凌空瞭涉案1、2、3樓真正的退租,被投訴人是運用瞭緩兵之計的計策。被投訴人一審庭審筆錄第7頁第17行,被投訴人辯稱被投訴人與陳艷在2019年6月20日擺佈終止瞭一起配合關系,陳艷繼承租賃瞭被告的衡宇。投訴人既不熟悉陳艷,又沒有與陳艷簽署衡宇租賃合同,是被投訴人有心假造事實,推卸被投訴人轉租的責任!

  平易近 事 上 訴 狀

  投訴人(原審被告):李**,女,漢族,瀏陽人,19**年*月*日誕生,住瀏陽墟市裡服務處AV女優社區**組金沙北路AV女優號,成分證號碼:43018119AV女優AV女優AV女優*,聯絡接觸德律風158742AV女優**。

  被投訴人(原審原告):雷輝,男,漢族,瀏陽關隘人,瀏陽市鴻日光伏發電有限公司法人代理,19**年*月*日誕生,住瀏陽市平鼎景都*棟*單位AV女優*,成分證號碼:43018119AV女優AV女優AV女優*,德律風:158AV女優*0111,135AV女優*6756。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衡宇租賃合同膠葛一案,投訴人不平瀏陽市人平易近法院(2019)湘0181平易近初10516號平易近事訊斷,現建議投訴。

  投訴哀求:

  1、哀求依法確認被投訴人轉租給陳淑平、曹樹林是違法行為,哀求法院對被投訴人違法所得65600元予以充公。

  2、因被投訴人涉嫌欺騙罪、偽造證據罪,哀求法院將案件相干資料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因陳艷、陳鳳匡助被投訴人偽造證據,哀求法院對陳艷、陳鳳遍地以行政拘留10天並遍地以罰款5000元;註:參照2019年11月27日長沙市開福區人平易近法院對綠城物業團體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處以罰款30萬元、保安班長罰款5000元的處置成果。

  4、因被投訴人曾經凌駕6個月未付出房租,哀求依法發出衡宇。

  5、哀求人平易近法院依法改判被投訴人付出投訴人房租33400元、守約金3萬元。

  6、本案第一、二審的一切官司費由被投訴人負擔。

  投訴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過錯。

  第一、一審認定投訴人未提交被投訴人守約並形成喪失的相干證據系法院認定過錯。

  1、守約金具備擔保債權執行的效用,又具備責罰守約人和抵償無錯誤一方當事人所受喪失的後果。事實上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商定房租每年66800元,分2次付,並且必需提前一個月、一次性交納下個半年房錢。被投訴人沒有依照合同商定在2019年5月1日付出第三年度頭半年房租33400元就曾經組成守約;2019年6月25日投訴人之父即投訴人的代表人微信提示被投訴人要交房租,直到投訴人在2019年11月6日立案告狀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至今沒有向公司 行號 申請投訴人付出33400元房租。

  2、2018年8月1日被投訴人與陳淑平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2018年9月8日被投訴人與曹樹林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均證明瞭被投訴人私自轉租,2018年7月18日起被投訴人轉租給陳艷、陳鳳在涉案衡宇二樓運營國珍保健食物等,均曾經組成守約!

  3、一審訊決書第五頁第17至19行“被投訴人提交的與投訴人之父所簽合同內在的事務除守約金商定外的其餘內在的事務均基礎一致”與該訊斷書第六頁第19至20行“固然合同商定一旦守約答允擔10萬元守約金”前後自圓其說!

  被投訴人多處守約招致涉案衡宇至今沒有租賃進來,投訴人訴請被投訴人付出3萬元守約金,投訴人曾經充足斟酌到瞭守約金偏高,僅僅要求被投訴人負擔10萬元守約金的30%,而一審法院訊斷被投訴人付出一個月房錢5567元作為守約喪失抵償,僅僅是10萬元守約金的5%,一審法院顯著左袒被投訴人,責罰守約人即被投訴人的力度遙遙不敷!

  第二、一審認定該合同前後頁面的內在的事務、字體、間距等均無異樣變革跡象,且與被投訴人提交的與投訴人之父所簽合同內在的事務除守約金商定外的其餘內在的事務均基礎一致系法院認定過錯。

  1、事實上投訴人在法庭上提交瞭蓋有瀏陽市市場監視治理局檔案查問公用章的投訴人與被投訴人2017年5月15日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投訴人提交的門面租賃合同與被投訴人2017年5月23日在瀏陽市市場監視治理局打點業務執照時提交門面租賃合同是一致的.而被投訴人提交的門面租賃合同第二頁是被投訴報酬瞭逃避守約責任私自改動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父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底稿打印進去的,有心偽造主要證據,妨害人平易近法院審理案件!

  2、被投訴人提交的門面租賃合同第一頁第一條2020年的後兩位數20被投訴人妄圖改動為19,共計三年的三被投訴人妄圖改動為二;合同第二頁第五條批准的同被被投訴人改動成瞭問;合同第二頁第七條合同期滿時,被投訴人將滿改動成瞭請;合同第二頁第九條“視為守約。乙方除負擔壹拾萬元守約金外,”這17個字、一個句號和一個逗號被被投訴人有心刪除;合同第二頁第十條平頂屋面的頂屋被被投訴人改動成瞭項屬。2019年12月25日投訴人的代表人與集裡派出所羅斌副所長微信談天記實中被投訴人認可刪瞭守約金!

  第三、一審認定被投訴人一樓與曹樹林合股發賣燈具、集成灶、二樓與陳艷、陳鳳合股運營保健食物、國產酒類、日用雜品、化裝品、小傢電等,縱然轉租也推定投訴人批准系法院認定過錯。

  1、事實上被投訴人於2017年5月23日即打點瞭名稱為瀏陽市鴻日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的業務執照,明白公示公司居處為瀏陽墟市裡街道白沙中路AV女優號1、2樓,運營范圍太陽能發電、光伏裝備批發、太陽能路燈、太陽能產物、多晶矽、節能環保產物的發賣,被投訴人與陳艷、陳鳳2018年7月18日的合股協定明白白沙中路AV女優號2樓店展名稱為新時期國珍康健餬口館,經由天眼查和瀏陽市市場監視治理局查問無這個企業,證明被投訴人無證無照運營保健食物、國產酒類等。

  2、事實上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租賃合同第3條明白商定轉租或讓渡必需取得投訴人的書面批准,第3條中答應被投訴人將3樓轉租給楊宏軍和被投訴人提交的門面租賃合同底稿第三頁均證明瞭轉租或讓渡必需取得投訴人的書面批准。被投訴人與陳艷、陳鳳2018年7月18日協定明白商定房錢每年21800元,陳艷、陳鳳2018年7月18日起在瀏陽墟市裡街道服務處白沙中路AV女優號二樓運營保健食物等,沒有取得投訴人的書面批准,事實上便是被投訴人私自轉租,非合股。2018年8月1日被投訴人與陳淑平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2018年9月8日被投訴人與曹樹林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何升洪的門面租賃合同均證明瞭被投訴人私自轉租,被投訴人與陳淑平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中還假充瞭投訴人之父李**的署名,何升洪的門面租賃合同假充瞭投訴人的署名。

  第四、一審認定被投訴人2019年7月30日退還鑰匙闡明被投訴人退租的事實系法院認定過錯。

  1、事實上被投訴人沒有凌空衡宇,4片鑰匙隻退還瞭3片鑰匙,另有一片鑰匙在其轉租對象陳艷手中,被投訴人外貌上2019年7月30日退租,現實上被投訴人在2019年7月30日後同樣可以隨時入出投訴人的衡宇,並且被投訴人的業務執照、協定等工具直到2019年9月5日被投訴人轉租對象陳艷搬走凌空衡宇後仍在投訴人衡宇中。

  2、投訴人提交瞭涉案衡宇1-3樓運用中和凌空後照片、光盤和2個鄰人袁**、袁*的書證、被投訴人的業務執照原件、復印件等證據,證明瞭涉案衡宇是2019年9月5日才被凌空、被投訴人其轉租對象陳艷交出瞭最初一片鑰匙。被投訴人建議2019年7月30日退租時,由於被投訴人轉租對象陳艷沒有處所搬遷,是被投訴人提供投訴人媽媽德律風給陳艷,被投訴人與陳艷均沒有照實交接2018年7月18日被投訴人與陳艷、陳鳳租賃二樓房錢為21800元每年的事實,有心遮蓋真正的情形,致使投訴人媽媽做出瞭過錯的意思表現即批准陳艷月租1200元繼承租用涉案衡宇二樓,2019年8月7日接受瞭陳艷的微信轉賬1200元。被投訴人半途退租,招致其轉租對象沒處所搬遷,是被投訴人私自轉租間接招致的,並且被投訴人與陳艷均違背瞭誠信準則,投訴人媽媽與陳艷匹儔口頭商定涉案衡宇二樓月租1200元無效,被投訴人不單違背瞭誠信準則,還泄露瞭投訴人媽媽的隱衷應當負擔連帶責任。

  第五、一審認定被投訴人應付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的2個月房錢11134元系法院認定過錯。

  事實上是從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為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商定的第三年度,合同商定年房錢,一次性交納半年房錢33400元,房錢不是按逐月交,2019年6月25日投訴人的代表人敦促被投訴人交半年房租33400元時,被投訴人立即回應版主微信允許過幾天就過來交。被投訴人言而無信,絕管2019年6月30日被投訴人德律風告訴投訴人媽媽在2019年7月30日退租,不管被投訴人2019年7月30日仍是2019年9月5日退租,被投訴人仍是在合同期內第三年度半途退租,依照合同第8公約定房錢33400元投訴人一律不予退還。

  第六、一審認定被投訴人縱然存在轉租,依據其描寫,其於2018年7月開端一樓發賣集成灶,二樓運營新時期國珍康健餬口館,門面都吊掛有市場行銷牌,投訴人應該了解這一事實,但在六個月內未建議貳言,故縱然轉租也推定投訴人批准系法院認定過錯。

  事實上《平易近法總則》第九章 官司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平易近法院哀求維護平易近事權力的官司時效期間為三年。縱然從2018年7月起盤算,到2019年11月6日告狀,投訴人仍是沒有凌駕官司時效!

  第七、一審認定被投訴人舉證期自2019年11月18日起盤算,被投訴人於2019年11月22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和2019年12月2日增補提交證據均沒有凌駕舉證刻日系法院認定過錯。

  事實上一審法院於2019年11月6日經由過程微信營業 登記投遞方法向被投訴人投遞瞭舉證通知書,凌駕瞭舉證刻日後被投訴人在2019年11月18日才向一審法院投遞公用號建議資料不清楚要求從頭發送到被投訴人QQ郵箱的哀求,並且投訴人僅僅在2019年11月22日和2019年11月27日兩次收到被投訴人的證據,投訴人沒有收到被投訴人2019年12月2日增補提交證據。一審法院既沒有明申請 公司白投遞公用號到底是什麼號碼,又沒有讓被投訴人將其2019年11月6日收到的舉證通知書轉發給投訴人入行質證,被投訴人收到舉證通知書等資料不清楚僅僅是被投訴人的一壁之詞。被投訴人凌駕瞭舉證刻日後於2019年11月18日才建議資料不清楚,凌駕瞭舉證刻日,闡明被投訴人曾經拋卻瞭舉證權力,投訴人的代表人法庭上明白表現瞭不批准質證。

  二、一審法院將案件受理費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劃為二、八分顯著分歧理。

  投訴人嚴酷依照合同商定,從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31日免瞭被投訴人半個月的房租,遵循誠信準則,3年的房租费用不漲,每年為66800元,投訴人在2019年4月27日、2019年5月27日先後2次辭失瞭想租用瀏陽墟市裡白沙中路AV女優號3層商展運營燈具、電器資料的劉*老板,投訴人充足保障瞭被投訴人的承租權力。而被投訴人既不按合同商定定時付出房錢,又擅自轉租,半途退租,影響瞭投訴人衡宇第三年度出租的收益,理應讓守約方即被投訴人負擔響應的法令責任。

  綜上,哀求人平易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本上,對一審訊決依法改判,以保護投訴人的符合法規權益。

  謹呈

  長沙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附二審提交的新證據:

  1、雷輝與陳淑平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2、雷輝與曹樹林簽署的門面租賃合同;

  3、陳淑平的運營場合證實; 4、何小玲的運營場合證實;

  5、何升洪的門面租賃合同; 6、何升洪的運營場合證實;

  7、2019年12月25日和26日李小平與集裡派出所羅*副所長微信談天記實;

  8、2019年8月31日李小平與陳艷的對話灌音;

  9、李小平與雷輝門面租賃合同底稿;

  10、雷輝給陳淑平的李小平與雷輝簽署的合同底稿復印件;

  11、雷輝2019年11月21日問難狀;

  12、雷輝提交的雷輝與公司 行號 登記李琳曦門面租賃合同復印件;

  13、曹樹林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

  投訴人:李**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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